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
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其标准为:3万吨以下(含
3万吨)存储60万~100万元;3万吨以上至9万吨
(含9万吨)存储150万——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
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300万元;15万
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
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
素,在以上相应的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
存储数额。为了不影响特大型、大型国有煤矿企业
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
600万元时不再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