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函的种类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