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关结婚彩礼的问题。如果女方在结婚前收了男方的彩礼,无故不同男方结婚,才需要返还彩礼。现在你们都已经结婚,因此不存在返还彩礼的问题。
首先,彩礼是封建陋俗,国家法律并不特别予以保护的。
其次,对于结婚时间短,草草结婚、又匆匆离婚的当事人,法律法规对彩礼问题也有具体的处理意见: 以婚姻为由而索取大额彩礼的应该“适当”返还!对于贵重物品不宜当成赠与而“适当”返还。
对于生活所用的易耗品:如衣、帽、食品等则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因婚约解除或恋爱终止引起的财务纠纷处理,应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索取的财物,原则上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诈骗钱财之实的,除了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者。
3、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物对待,不予退还。
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解除婚约后,造成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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