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但《MIGA公约》将东道国政府为管理本国境内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排除在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的合理要求。值得注意的是,《MIGA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这里的约指的是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所谓国家契约。这一险种的设立或将有利于增强所谓国家契约的稳定性,促进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东道国的大规模的开发项目。但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就立即构成MIGA承保的违约险。只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决、裁决但不能执行,这才构成违约险。
以上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包括什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