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规定,构成本罪第一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构成本罪第二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的主体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