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分为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对犯罪构成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一般认为,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
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这种分类原本是日本等国刑法理论对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现在也被引进了我国的刑法教科书。根据这一分类,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单独的既遂犯为模式;基本犯罪构成是由分则性条文规定而不是由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分则先设定了完整的犯罪构成,总则后来又取消了其中的部分要件。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条;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这两类现象也可能交织在一个犯罪构成中,司法工作人员应特别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选择的,哪些要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