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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几年

帮助5人 4.4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22-11-02 辽宁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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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工作人员构成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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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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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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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怎么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怎么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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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怎么判
1、一般情况下,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会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2、如果换取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3、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1w浏览2024-09-0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需要什么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结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解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行为。
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
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方面。
否则,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在这里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又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与自己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
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
如果没有利用本身的职务之便,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方法、条件等,而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就不是本罪的客观之行为。
如某银行的一工作人员将假币向其银行某一储蓄所与之不相识的人员兑换真币,以及晚上趁无人之机,潜入金库将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都因未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当然,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
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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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既遂怎么量刑
10w+浏览2023-09-17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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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符合以下要件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主体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4、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1w浏览2024-09-09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需要什么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结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解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行为。
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
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方面。
否则,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在这里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又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与自己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
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
如果没有利用本身的职务之便,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方法、条件等,而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就不是本罪的客观之行为。
如某银行的一工作人员将假币向其银行某一储蓄所与之不相识的人员兑换真币,以及晚上趁无人之机,潜入金库将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都因未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当然,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
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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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构成
10w+浏览2024-02-29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如何处罚?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这主要指的就是数额较大的这种情况,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说明明知道是属于假币行为,但是仍然进行购买的情况达到了总面值在4000元以上的,就是属于立案追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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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构成要件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是:该罪的主体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1w浏览2024-10-15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需要什么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结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解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行为。
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
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方面。
否则,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在这里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又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与自己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
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
如果没有利用本身的职务之便,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方法、条件等,而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就不是本罪的客观之行为。
如某银行的一工作人员将假币向其银行某一储蓄所与之不相识的人员兑换真币,以及晚上趁无人之机,潜入金库将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都因未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当然,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
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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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多久
10w+浏览2023-09-03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立案标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立案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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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怎么判刑
对于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w浏览2024-09-28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需要什么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结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解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行为。
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
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方面。
否则,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在这里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又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与自己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
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
如果没有利用本身的职务之便,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方法、条件等,而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就不是本罪的客观之行为。
如某银行的一工作人员将假币向其银行某一储蓄所与之不相识的人员兑换真币,以及晚上趁无人之机,潜入金库将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都因未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当然,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
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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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该追诉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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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定刑标准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既遂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
1w浏览2024-09-04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需要什么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结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解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行为。
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
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方面。
否则,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在这里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又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与自己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
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
如果没有利用本身的职务之便,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方法、条件等,而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就不是本罪的客观之行为。
如某银行的一工作人员将假币向其银行某一储蓄所与之不相识的人员兑换真币,以及晚上趁无人之机,潜入金库将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都因未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当然,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
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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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怎么判?
8.7w浏览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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