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