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的,总共只有两次机会,第一第二次不做处罚,第三次处罚。如果不够用,建议申请“豁免权”,每个月一次。 一台外地车在一个工作日限行时段内无论行驶在几条限行道路被记录的,只认定为一次行驶记录;并且第一次、第二次违反限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起依法处罚,简称“一日一次、三次起罚”。不是粤B牌车主(即是外地车)在深圳辖区工作日早晚高峰行驶违反限行规定的,从第三次起将处300元罚款、记3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二)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三)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多人共乘;(四)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五)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六)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