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如果债权全部转让,诉讼主体是债务人和新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部分转移债权,则受让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仍然是适格主体;但是债权转让后,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没有发生效力,原债权人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