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受偿序位看,船舶留置权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受偿。
中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留置权行使所设置的条件是宽松的,即当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未履行合同时,修船人基于修船合同为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实现,可以留置占有的船舶,而不论该船舶是否为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所占有。
2、其他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的受偿顺序,我国《海商法》只将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规定为船舶留置权是为了减少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受偿的债权。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其他以船舶为可客体的留置权应该排在船舶抵押权的后面受偿,这是按照《海商法》现有条文推断,因为《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的受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