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后,对方因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合作的,一般不需要赔偿缔约损失。如果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