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同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及欲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陈述然后由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质询,同时由被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作出说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接着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说明,由原告、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询最后,各方当事人可就各自的证据相互间进行辩论。如此明确的规定庭审中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原则。
另外,质证的证据不仅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的材料,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证时,仍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提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应该在庭审中出示,然后按照质证顺序由当事人进行质疑和辩驳。法官可就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但该说明不是法官对证据的辩驳,质证的主体始终是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