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实施的犯罪活动,其犯罪主体确定为单位还是个人,要区分单位的类型和性质。
1、《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①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设立公司或盗用公司名义,是否系以犯罪为目的。
②看行为过程,即单位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偶然的,还是一贯的。
③看行为内容,即以法人的形式直接从事单位犯罪活动,还是自然人采取欺诈的手段盗用单位名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