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当然有权没收这些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产品。而且还可以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