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产、继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亲戚朋友协商解决,不行再找居委会、村委会调解。也可以求助于所在地的妇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县教育局等协助解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处理民间纠纷家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跨地区的民间家庭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处理民间家庭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