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现行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列出多项规定,包括追查、限制和没收贩毒、有组织罪行或指明罪行的得益,及把处理贩毒和其它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列为刑事罪行。
其中一项修订,是容许法庭向因贩毒或指明罪行而被捕后获保释或被拒绝保释的人士,发出财产限制令或抵押令,以防止被告在继续被调查期间处置或隐藏这些财产。另一项修订则规定,持有限制令或抵押令所指的任何可变现财产的人士,必须向认可官员提交有关该财产价值的文件或资料,以便申请及发出没收令。条例亦订定违反限制令或抵押令的罚则,以防止市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处理任何受限制的财产。
此外,另一项有关《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修订是容许假设条文适用于被裁定清洗贩毒黑钱罪名成立的被告人。现行条例赋权法庭假设被告在贩毒罪名成立后持有的所有财产,全为贩毒得益,被告如有不服,便得证明事实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