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倘若其中一方完全承担了所有购房款项且房产权证书记载的产权人为该付款方,那么这一房屋通常被视为该付款方的个人资产,在面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并不具备对该笔资产的分割权益。
然而,当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于一方支付首付款项,而后续的还款则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前提下,若婚姻关系走向终结,那么在财产分割时,一般情况下,法院将会把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同时要求登记方向其配偶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则主要参考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以及相应的资产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