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关于故意杀人案辩护词的案例有可以参考的吗?有一些相关的事情需要处理,想要先了解一下。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19 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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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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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经 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他进行了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就本案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理论上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后者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被告人不构成直接故意;
    从案件的事实上看,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当时只是迫于被害人的危险(被害人所躺头部位置放置一把被害人自制的1米大刀,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时经常用该刀砍打被告人,被告人意识到被害人想要去拿刀,因害怕被害人起来后用刀杀死女儿、婆婆、及自己),才以掐住被害人脖子的方式控制住被害人(因被害人上身赤裸,被告人弱小且左手手指被砍下,掐脖子是被告人最方便也是最有效控制被害人的方法),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同时,被告人在之前遭受的家庭暴力程度要远远胜过本次的程度,例如以杀被告人为威胁逼迫被告人剁掉自己的手指、用刀子捅被告人等等,被告人都没有过杀死被害人的想法,而本次就更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念头,更不希望这样结果的发生。
    2、被告人不构成间接故意;
    被告人掐住被害人
    4、5分钟后,被害人就没有了呼吸,这样的结果在被告人的意识里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平时被害人经常以同样的方式掐被告人的脖子,一般都在15分钟左右,有时候被告人被掐的尿裤子,被告人并没有意识到这样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明知”,更不是“放任” 这种结果的发生。
    3、被告人不构成故意犯罪;
    在被告人事发两个小时后的讯问笔录以及之后的三次笔录中都非常稳定的说自己是怕被害人起来后打自己及被害人的母亲,掐住被害人就是让他消停一会。在事故之前的争吵中,被告人还站在门口为的就是随时躲着被害人,怕被害人过来打自己;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后,当有人说被害人没气了,被告人还以为别人在骗自己,自己又用手确认了一下。通过以上事实和被告的的行为、心理活动,足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意图及故意,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更不希望这样结果的发生,本案的严重后果完全是被告人失手所致。
    二、被告人韩某某属于假象防卫;
    被告人过失掐死被害人之前,被告人完全是为了控制被害人,防止被害人起来后拿刀伤害甚至杀死女儿、婆婆和自己,被告人认为不法侵害存在并会即将发生,主观上完全是处于防卫意图;而实际上,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更是给她视为“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了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错误的防卫反击行为,导致不应有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综合来说,本案前提上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主观上被告人出于防卫的意图;结果上造成了没有实际侵害人的死亡。所以,被告人韩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完全是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所造成。
    三、被告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消极不保护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及以往被掐的经历(平时被害人经常以同样的方式掐被告人的脖子,一般都在15分钟左右,有时候被告人被掐的尿裤子,这样都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况且被害人的体制等均强过被告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力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同时,被害人酗酒成病,自身体制下降,事发前更是虚弱到了极点,而被告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因素,其高估了被害人对自己的抵御能力,从而低估了自己的行为造成不利后果的程度,认为自己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能力,确信自己的行为不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完全是对自己行为的过于自信,故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四、量刑上具有以下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是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总和。从被告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上考虑,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的手段或者方式不是很恶劣,所引起的社会评价不是义愤填膺而是民众呼吁“刀下留人”;从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恶性来看,被告人长期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案发前是受到被害人的激愤失手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上看,被告人致人死亡后立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结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都可以表明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以上均是“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其徒刑。结合本案,从轻处罚更可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嗜酒成性,家庭暴力严重,常年酗酒引发酒精中毒,经常作出一些残忍、变态的行为(以杀被告人为威胁逼迫被告人剁掉自己的手指、用刀子捅被告人、烤串钳子扎被告人、用烟头烫、掐脖子十多分钟导致尿裤子…),案发前更是被害人将被告人及自己的亲妈一起打骂,如不控制被害人,其很有可能拿起床头的大刀造成在场亲人的伤亡,而被告人正是为了控制住已经丧心病狂的被害人才导致被告人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
    3、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未成年的女儿需要被告人的照料,事件发生后,女儿已经失去了爸爸,而爷爷奶奶已经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
    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积极悔罪,科酌定从轻处罚。
    6、被告人得到了包括被害人父母在内的亲属、市妇联、社会媒体的支持,各界一致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3年6月29日受害人父母等7人集体签下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希望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13年7月15 日被害人父母又出具了请求书,再次表达了他们对被告人的理解以及对小孙女(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女儿)今后的担忧,表达两位老人已经没有能力抚养小孙女,孩子需要母亲的抚养;2013年7月10日霍林郭勒市妇联发表“关于对遭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的韩某某从轻处罚的呼吁书”,市妇联呼吁司法机关对韩某某从轻处罚;案发后,通辽都市报也先后撰文两篇,表达了对被告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愤慨及对其犯罪行为的无奈与理解。案发后,该事件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同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思潮也得到了共鸣。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同时有具有以上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请求法庭坚持以人文本、着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适用缓刑!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全文
    10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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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我
    下面是故意杀人案辩护词的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我担任张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锡检诉刑诉(2009)20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张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系自首,能够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态度较好。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归案是在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确定本案嫌疑犯,是在公安机关向张某进行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lt;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以往度过的糊涂人生表示憎恨,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被告人张某犯罪的动机、成因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与杨某曾是一对恋人,并且长期同居过,俗语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是什么让张某亲手将有着亲密关系的恋人杀死?通过辩护人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到:
    1、被告人张某杀人并不是图谋杨某的财产,在案证据表明,杨某两次来江阴是取已经到期的银行存款,张某对她取钱也是非常清楚。案发后,张某对被害人杨某存折上的存款并未进行转移或者取出,而是直接将存折丢弃,其主观上并非是谋财害命。
    2、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存在着畸形的姘居关系。就被告人来讲,张某10多年前与妻子离婚,女儿和妻子都已经离开江阴一直未曾见面,张某10多年来一直过着没有工作、单身生活。而被害人杨某有过三次婚姻史,跟目前的丈夫共生育两个小孩。一个是离过婚的孤身汉,一个是婚姻尚存、有着丈夫和孩子、家庭感情尚好的妻子,两人却从2004年开始时断时续的保持着常人无法理解的姘居关系。在案证据表明,两人从2005年至2006年同居,此后,还到上海与杨某一起过年。我们无法得知杨某对张某的真实感情,但就张某来讲,对杨某是真心喜欢的,据张某和李某的陈述,张某有过与杨某结婚成家的想法,另据张某自述,曾经给了杨某6万块钱,但由于某种原因,张某的结婚愿望没有实现,张某对罗的喜欢逐渐由爱变恨。
    3、被告人张某长期处于社会底层边缘。张某自10多年前离婚以来,一直处于孤身状态。其还因离婚失去工作,这么多年来没有经济来源,仅仅依赖卖房款过日。从2003年起张某就居住在村委搭建的简易过渡房,从证据中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被告人居住的地方,面积十多个平方,屋内家徒四壁,值钱的财物仅仅是一辆电动车。
    4、在案证据表明,案发时两人为钱发生了激烈的口头争执,进而发展到双方肢体冲突,从而导致张某一时情急和冲动,失手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发生。
    综上四点,辩护人认为,张某因与杨某的长期畸形恋爱关系得不到回报,产生了愤恨,这是张某杀人的内在因素。同时,我们也看到面对急剧变化的现时社会,张某本来美满的家庭破碎,又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偏激,而精神压抑久了,一旦发生争执被告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这是被告人犯下此严重罪行的外在原因。从被告人的这两个原因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都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类型案件,这一点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尚好。
    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这里本辩护人向家属表示慰问,也诚恳的请求家属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原谅。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的动机、起因,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予张某从轻刑事处罚。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全文
    9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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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险赔偿案例参考案例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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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参照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其“数额较大”标准为个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而单位则需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才构成此罪行;
关于“数额巨大”的判定标准,则规定个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须达到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而单位则需要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才能被认定为此种犯罪行为;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则要求个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而单位则需要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方可被认定为此种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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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辩护词北京律师费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第一种情况:
若涉案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每件物业纠纷案件将收取8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基础费用;
反之,若涉案金额超过了10000元人民币,则基础服务费用则需根据法院裁定的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
具体而言,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收费比率为5%至6%;
而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则为4%至5%;
以此类推,直至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降至1%至2%;
最后,当涉案金额超过50000001元时,收费比率仅为0.5%至1%。
第二种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论是否涉及财产关系,每件案件的基础服务费用均为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然而,如果涉及到财产关系,那么基础服务费用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且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
第三种情况:
在审判阶段,如果不涉及财产关系,担任被告辩护人的基础服务费用为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而担任自诉人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基础服务费用则分别为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但是,如果涉及财产关系,那么基础服务费用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故意伤害罪赔偿律师费按什么比例收取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计件收费方式(1)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担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时,费用如下:
1、针对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这一服务项目:
在侦查阶段,每件案件的收费范围为人民币1500元至10000元之间;
在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案件的收费范围为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之间;
而在一审阶段,每件案件的收费范围则为人民币3000元至30000元之间。
2、对于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我们将参照上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再行收费。
(2)对于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其收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至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我们会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对于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包括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8%至12%;
若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则按人民币3000元收取。
2、对于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5%至7%。
3、对于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3%至5%。
4、对于标的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至3%。
5、对于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至1%。
(三)计时收费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200元至3000元。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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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这是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的依据 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就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因为医患的要求由专业的鉴定组织为受到医疗事故伤害的一方进行鉴定,主要就是鉴定受到医疗伤害的原因与医院有多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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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点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这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庄严使命与崇高责任。
在此过程中,务必警惕并避免两种错误观念:
首先,有人可能会误以为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辩护,实际上是站在罪犯的角度,为其辩解、减轻罪责,从而对司法机关的打击犯罪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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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原告律师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对于不牵涉到任何财产关系的案件,其代理费用为每次收费800元至10000元不等;
(二)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按照基本服务费每次1000元至2000元的标准进行收取。
若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时,我们将按照5%至6%的比例进行计算;
如果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我们将按照4%至5%的比例进行计算;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时,我们将按照3%至4%的比例进行计算;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时,我们将按照2%至3%的比例进行计算;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时,我们将按照1%至2%的比例进行计算;
最后,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50000001元时,我们将按照0.5%至1%的比例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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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泾拐卖妇女儿童罪律师辩护有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角色极其重要,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刑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非常紧迫而必要的。
在侦查阶段,律师能够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效缓解他们的紧张焦虑,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
同时,律师也能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解释其涉及到的具体罪名以及与其紧密关联的法律法规,使其了解自身行为是否已经触犯刑法或将会面临哪些严重的法律后果;
通过有效的策略和行动,尽可能地防止刑讯逼供这一不人道行为的发生;
最后,律师还可以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协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获取更为全面深入的案件信息,包括查阅或复制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等,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行较轻以及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
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了解并搜集有利于减轻其罪责或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线索;
此外,律师还可以与主审法官进行会面,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充分准备法庭辩论等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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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只能作为参考证据的依据么?
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根据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容易失真等特点,言词证据只能作为参考证据的依据。法院在采纳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其真伪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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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不满14周岁杀人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处置。
(1)若行为人年届十二岁却不足十四岁,蓄意杀害他人生机,或运用诸如残酷虐待等极端手段伤害他人肢体至重伤程度,情节极其恶劣,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特许并予以法律追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
(2)倘若行为人尚未到十二岁,因涉及未成年犯罪因素,无需负起刑责待遇。
此外,为避免因未达刑责年龄而不对未成年刑事犯罪作出法律制裁,应当责令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强监管,在并无必要的特殊情况下,应当通过法律专有规定进行强制矫正与教育。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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