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无杀人故意,主要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
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可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影响的。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上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并且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以上是对故意杀人罪自首辩护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