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日14:30
2、现场会议地点:省市38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3人,代表股份6,601,092,8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6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22,763,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6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378,329,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97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131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86
2、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131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86。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3)债券期限
(4)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5)募集资金用途
(6)承销方式
(7)上市场所
(8)担保条款
(9)债券偿还的保证措施
(10)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11)决议的有效期。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律师事务所董寒、贺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