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与受理
①起诉
起诉需具备以下条件: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求的事由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处理的,不能受理,应告知到相应机关或部门申请处理。
请求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也不能受理,应告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②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审查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决定受理,应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如果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并通知被告进行答辩,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不是义务,因此,
被告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进行答辩。
3、第一审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①宣布开庭;②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开始、应由当事人陈述。原告首先进行陈述,然后是由被告答辩陈述事实、理由。当事人陈述后,进行举证质证;
③法庭辩论,即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相互进行言词辩论;
④评议和宣判。宣判对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4、上诉
①上诉的主体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的,只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0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③必须提出书面的上诉状。口头表示,不能作为是否提起上诉的根据。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5、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的请求。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并递交申请书。
申请再审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①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⑤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彻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⑥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6、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申请执行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有权申请执行的人,只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民事权益的一方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等单位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的一方当事人;②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的,即丧失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③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和具体要求;需要执行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和地点,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等等;
④当事人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还应予交申请执行费。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按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内容不同,分别采取经济惩罚措施;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除金钱以外的其他义务的.则应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