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特色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