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通报批评;
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④返还权益;
⑤恢复原状;
⑥停止违法行为;
⑦履行职务;
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通报批评;
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②接受行政处罚;
③履行法定义务;
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离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