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事由:第
一,就影响判决主文判定的重要事实没有作出认定。这种情形属于遗漏重要认定事项,致使事实认定残缺不全。至于影响判决认定的重要事实未必一定为直接事实,间接事实亦可以。间接事实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影响主文判定,事实不清时第二审法院直接查清后予以改判即可。但是,如果间接事实为一审案件的争点事实,它就构成了判决主文形成的基础性事实,对于这些事实法官必须查清。第
二,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是伪造或者变造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表明真实性构成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根据的前提。如果二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认定的证据是伪造或者编造的,就应当排除该证据的适用,该事实认定遂失去相应的依据。关于案件基本事实是什么状况,则须进一步查明。第
三,对于要件事实缺乏充足证据。就要件事实,在运用推定、降低证明度等各种方式后,仍然证据不足,但法官依然认定该事实的,也应属于基本事实不清。在民事诉讼中,推定、降低证明度都是在证明遇到困难时,有效缓解证明压力的手段。穷尽这些手段后,要件事实依然不清晰的,应依证明责任法理予以判定。当然,后者并不是具体事实认定,而是对于裁判中构成法律适用前提的事实无法获得充分证明时,直接视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