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的中专毕业生,前几天我遇到这么一件事;我的一个朋友开的一家烧烤店因卫生指标没有达标因而被卫生防疫站当场作出罚款并要求当场缴费30元的处罚。而我所知道的是对自然人做出当初处罚并当初缴费分别是;50元,20元,这就显然超出了当场缴费的数额,我想问的是卫生防疫站的做法是否程序合法?答复: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如果你所咨询的情况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则卫生防疫站的处罚程序不合法。(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