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管理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中涉及技术秘密的管理,对技术合同进行鉴证、公证等,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技术市场和技术交易健康发展的制度。
目前我国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包括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制度。技术保密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制度、鉴证制度、公证制度以及合同管理机关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等。在上述制度中,技术保密制度、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制度是强制性的制度,其他制度都是引导性的制度,引导技术合同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同法》确定了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其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废除了以前行政机关干预市场主体合同自由的做法,使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管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只规定合同的管理机关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才进行监督管理,而非一般的监督。如果允许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那么合同管理机关可以随便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检查、制裁、罚款,这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对技术合同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有:
①2001年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②2000年科学技术部颁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③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
④1997年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⑤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