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 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另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
四、处罚 犯本罪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 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零 一条第二款)。
以上是我对“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刑多久?”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