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为一项新罪名被正式写入刑法。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五个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导性案例。 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个案例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处理结果上也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为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和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罪提供了业务指导,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罪立案标准不明确、入罪门槛较高的司法适用困境。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刑法”作为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严厉的武器将食品监管置于其调整范围之内势在必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击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比打击直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更加重要、更加紧迫。
《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具有重大的意义:第
一,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第
二,解决了职责性质相同的渎职犯罪行为因其所处单位部门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的法律疑难问题,从而达到定罪与量刑的有机统一;第
三,以往类似行为存在同质不同罪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可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统一追诉标准。
二、查办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探讨
根据食品监管渎职罪在适用中遇到的立案标准不明确、入罪门槛较高的问题,结合该罪入刑三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及高检院的指导性案例精神,笔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应考虑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