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1、如当事人在迁入地的积分达到一定的分值、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社保参保年限等达到一定的要求的,可以把户口迁入当地落户;
2、应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迁出(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迁出(入)证明、房屋产权登记证、社保证明等资料;
3、去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及落户手续,具体可以事先咨询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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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城区可以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积分落户具体办法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