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必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