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转化为普通程序后期限继续计算。例如3月1日立案决定用简易程序审理,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那么一审的期限就从3月1日开始计算。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
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都是在简易程序无法按期审理完毕时,法官们为达到超期审理,规避审限所最常采用的一种手段。
请注意和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转化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