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2、但应当指出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犯罪涉及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这类犯罪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犯罪,具体案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许聘请律师,而是要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
3、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亲属代为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及时安排,不得以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为由而不许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根据其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提出要求聘请律师,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也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