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具体项目或物品由设区市确定);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