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
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
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
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
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