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不是需要提供担保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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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陈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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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行法律下,没有明确的规定借款必须要担保。担保与否还是要看个人,对于信誉和人品比较好的人,我们可以不用他们提供担保。但是,为了降低风险,在借款钱要求借款人进行相应的担保业不失为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借款是不是需要提供担保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可能遇到经济比较困难的时候,即使是一些有钱的人也会有资金周转比较困难的时候,举个例子,普通的家庭如果有人生病或者是有孩子需要上学,做生意的家庭需要投资等原因缺少了资金周转的情况。一般都会选择借款来渡过这些危机。当然,能够及时的收回借款就没有多大的问题。但是,也免不了会有一些借了钱收不回来的情况。对于收不回来的情况,借款人就比较头疼了,很多人都会悔不当初。也许,有人担保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但是出借人在借款钱到底需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呢?

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借款之前并不是一定需要借款人进行担保,但是,借款人提供担保显然对出借人是一件好事,换句话说,就是一种保障,相当于是给出借人卖了一份保险。所以,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建议出借人在借款之前还是要求借款人进行担保,因为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是一个很稳妥的选择,也是预防万一。在现在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知道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担保责任形式上也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的保证,还有一种是连带的保证。

在担保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地方。在保证的责任形式上面,如果没有提前进行约定,法律上就会默认为是连带的保证,这个时候,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在债权到期以后,债权人可以要债务人或者是担保的人去负担全部的债务,所以,对于债权人的一方不进行保证责任形式上的约定是相对来说比较有利的。

在保证期间的起算方面,一般是通过主债务的履行时间来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的

也就是说这个起算的时间是从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债权债务又或者是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的时间开始计算的。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就会从保证期间到宽限的时间过了以后开始计算。如果和债务人的一方明确的约定了主债务履行的时间是比较有利于债权债务的实现。

在保证期间的时限方面,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保证期间的时间,或者是约定了少于六个月的保证时间的,对于这种约定时间较短的情况,一般就会认定为起算后的六个月内,在这个期间就要找到保证人了,如果过了这段时间,保证合同失效以后,找保证人就没有作用了。如果是约定保证期间比较长的情况,就会把保证期间认定为两年,如果和与债权人一方则明确的约定了保证期限,就会对债权债务的实现比较有利。

在人保与物保的选择方面。物保对于主债权债务的实现更加的有利。

相对于物保,人保需要考虑的因素就要多得多,此外,物保的风险也会更低。其实,担保与否还是要看个人,对于信誉和人品比较好的人,我们可以不用他们提供担保。但是,为了降低风险,在借款钱要求借款人进行相应的担保业不失为是一个很好的保障。此外,真的是需要借款给别人的情况下,建议大家一定要写好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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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提供担保。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担保,将来实现债权才能有更好的保证。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
1、关于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错误是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人将来对债务的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作用,将来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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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担保的债权,债权到期时一定别忘记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担保是有时效约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对连带保证责任除斥期间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及时主张权利,也是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方式。
2、关于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一般是车辆和房屋,我国法律对这两种财产抵押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车辆、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现实中,经常有出借方因没有要求担保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主合同(借贷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采取抵押担保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丧失债权的全部实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除了车辆和房屋外,还有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动产等等。另外还要注意,不是什么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被依法扣押、监管、查封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财产就不得抵押。
3、其他的担保方式。
除上述两种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还可以采用质押等担保方式。质押一般是指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比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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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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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担保中,第三人可以提供担保物吗?
[律师回复]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那么,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的担保呢,进行这样的担保应履行怎样的程序呢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者第三人债务承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会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形成方为有效。 我们认为,上述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应遵守的特殊规定是强制性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担保虽然不是被担保人员与公司直接发生交易,但担保是公司存在代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承担债务责任的后果,公司能否代为承担债务,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因此,公司是能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只是需要履行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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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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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现在需要一份个人借款担保范本,不知道你们愿意提供吗,我现在需要去和别人签订担保,但是害怕被坑骗
[律师回复] 出借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保证/抵押人(全称)
  
1.
  
2.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二)借款用途: .
  
(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 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第三条 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 用 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
  第六条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第九条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1.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
  
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证/抵押人(签章) 保证/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是个人借款担保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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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银行贷款,需要找人担保,请帮忙提供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本,具体是包括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民间借贷的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一般为给付借款。主债权数额的明确关系到保证人责任的大小,保证人仅在其允诺的数额范围内承担保证义务。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义务时,才能行使请求权,根据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替债务人履行,否则保证人可以据此行使抗辩权。3.保证的方式。东莞讨账公司解答不同的保证方式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顺序不一样,风险也不相同,所以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这一条主要规定哪些债权内容当属保证的效力之列,或者说债权人可就何种范围内的债权事项主张请求权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除了主债权外,还包括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从属债权,如借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5.保证的期间。本条是规定保证人在何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超过了什么期限,就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我想问下借款合同连带担保模板你们有吗,可以提供一下吗
[律师回复] 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
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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