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颁布的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删除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内容。
具体执行参照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例如《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