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构成了完整的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样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这样一个体系应该来说比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两种制度构成的抗辩权体系更加清楚明确。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后履行一方的后履行利益如果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失去,不仅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且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合同义务的履行。当然,买卖合同履行顺序这种抗辩权只能暂时中止后履行方的履行义务以期待对方作出补正,并不能消灭这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