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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要如何理解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他正在学习相关的内容。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26 广东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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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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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结论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受让人善意取得,真正所有权人只能追究卖方的责任。
    全文
    6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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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如下: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文
    6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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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理解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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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河南三门峡空置几年的房子,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
[律师回复]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现行有效的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这意味着,对于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房子,物业费是可以申请减免的,但具体减免的比例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裁判文书中也有相关案例支持。例如,在案号【(2019)鲁0902民初2395号】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住宅可以减收物业公共服务费。案号【(2020)鲁02民终14453号】的案件中,法院确认了物业公司认可业主申请空置减免的事实,并依据同一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

经验文章中也提到,空置房物业费可以申请减免,具体减免比例和缴费条件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这与《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行有效中的规定相呼应,说明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物业费减免的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空置几年的房子,物业费是有可能申请减免的,但需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可能需要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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