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 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为破坏易燃易爆的主要设备,如 油田设施、锅炉、闸门、发电机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燃气 等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二、注意本罪同放火罪、爆炸罪的法条竞合问题。有时用放火、爆炸 的方法破坏,有时由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导致火灾、爆炸。区分要点 一看其犯罪的主观目的;二看其的犯罪对象是设备,还是一般财物。 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按其目的确定为本罪,而不宜定放火罪、爆炸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正在使用或适用中”。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多久由上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