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抢劫犯罪在我国是多发性犯罪,在个别地方一度很猖獗,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为了更好地打击抢夺、抢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颁布过多个司法解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仍然是一大难题。本文力图通过对两罪的辨析,厘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为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及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提供参考。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一)抢夺罪的犯罪构成
抢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抢夺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抢夺罪对主体的范围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已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抢夺行为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抢夺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且以自己的行为积极主动地追求目的的实现。实践中,有的抢夺行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例如,不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临时急用而夺取他人财物,用后予以归还的行为;为戏弄他人来取乐而夺取他人财物而后归还的行为;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行为。
3.犯罪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所有权秩序。将财产所有权整体作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曾一度在刑法学界作为通说存在,但从司法实践上讲,如果行为人以法律禁止受害人持有的物品如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出版物为对象实施抢夺,或者以受害人非法持有的物品如赌资、赃物等为对象实施抢夺时,由于法律并不保护此类财产所有权,那么,此时抢夺行为又侵犯了何种客体呢?笔者认为,刑法和民法虽然均保护财产所有权,但不同的部门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机能是不同的。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侧重点在于权利主体对所有权权能的具体实现,而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侧重点在于对所有权秩序的维护,刑法通过对所有权秩序的保护,间接地保证所有权及其权能的具体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将抢夺罪侵犯的客体分为两个层次:当行为人以他人合法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为抢夺对象时,其抢夺侵犯的客体应为财产所有权;当行为人以法律禁止受害人持有的财物或者受害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为对象实施抢夺时,其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有权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侵害人在人员数量、体力或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优势,公开、突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被侵害人来不及抗拒,从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
一,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公然”并非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当着众人的面,而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面,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和“秘密”是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所在,如果持有人不在,即使是在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2}属于盗窃罪的行为范畴,不能认定为抢夺。另外,“公然”也要求行为人有自以为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行为当时即会发觉的主观心理状态。如被告人王某看见一女子独自坐在公园长凳上,身边一个小提箱,见四下无人,王某认为可抢到提箱逃走,女子赶不上他,于是就骑着电动车靠近该女子,抓起提箱就跑。其实该女子因为疲惫已经睡着,并不知道被抢。此案中,由于王某是持有“公然”的主观心理,虽然财物所有人并未察觉,依然应当定为抢夺罪,而不是盗窃罪。其
二,必须是夺取。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如果财物转移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比如拾到他人遗失物,据以占有,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罪。关于抢夺罪中的“强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的区别,下文再详述。其
三,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