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统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需要了解一下。

帮助5人 3.1w浏览 匿名 2017-10-29 台湾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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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是禁止的行为。”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研究范围,主要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为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广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为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而且包括由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最广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不仅包括青少年的网络犯罪行为和和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其他越轨行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的网络犯罪相比,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体年龄比较轻,在本文中特指年龄在16至24周岁的个体。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动机多样化
      青少年网络犯罪就表现形式而言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好奇的犯罪动机。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动机,大多数所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他们有着很强的猎奇心理,他们渴望接触更多的人,体验各种新奇的感觉,好奇心和模仿性极有可能使他们走上犯罪,一旦陷入则无法自拔。
      
    2.图财的犯罪动机。利用互联网虚拟的特性,通过发布一些虚假的信息或通过网上交友或聊天室聊天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对被害人进行诈骗、抢劫或者盗窃的犯罪行为。有些人甚至通过建立色情网站来从中牟取利益。
      
    3.性动机。女性所特有的情感方面的弱点可能会被网友所利用,在互联网交友的模式下,最多也只能通过视频看到对方的影像,而对方的品质特点却无从了解,很多女青年往往由此而上当受骗。
      
    4.单纯的模仿。有的青少年只是为了单纯的“好玩”,他们涉世未深、思想单一,不去考虑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就单纯地模仿着网络上的暴力、金钱、色情内容。
      
    5.渴望重视的心理。在现实中,有些青少年得不到家长、老师、同学的注意和认可,他们就把虚拟网络中的一些方式用到现实中,如暴力,来达到自己被注意和认可的目的,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渴望重视的心理。
      
    (二)犯罪极具隐秘性
      与现实生活不同,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人与人之间很难像现实生活中那样面对面地认识对方,而且网络犯罪是通过操作程序等实施的,参与者的身份被虚拟化为一个个的数字,时间和空间范围都难以限制,工作人员很难取证把握住罪证事实。这些都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并且其中有一部分这样的人,自己的权益在网络上受到了侵害,他们自身就认为侦破难度大,破案无望,因此也不报警,因此让一些网络犯罪活动成为漏网之鱼。
      
    (三)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众所周知,网络现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信息传播面非常宽广,通过互联网,可以使远在天边的人们联系起来。因此网络犯罪可以使不在同一地域的人们受到影响,青少年是网络技术的先驱者,他们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特别强,一些青少年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和技术,实施多种多样犯罪,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侵犯隐私、发布网络虚假信息等,使得案件扑朔迷离,侦破起来费时费力。因此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的危害极其严重。另外,由于计算机普及率的不断提高,国家和公民对计算机和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大,青少年网络犯罪目标往往直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造成的损失比传统犯罪危害更大。并且青少年的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互联网络这个复杂的虚拟世界中容易被人利用,听从一些不法分子的教唆去实施犯罪活动,这严重侵害了“祖国未来”的健康成长,这本身就是一个及其严重的后果。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生长发育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思想认识上尚未成熟,强烈的好奇心、喜欢模仿、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缺乏辨别是非观念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
      
    (二)社会原因
      高速发展的经济和滞后的法制建设,二者使社会中的不良因素得以存活。一些网吧为了谋取私利,都存在不同程度地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网络上的不健康内容为青少年犯罪埋下了隐患。网络上充斥的色情、反动、暴力信息以及充满陷阱、管理乏力的网络聊天室的泛滥为青少年网络犯罪埋下了诱因。一些无序经营的黑网吧也是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罪魁祸首。一些网吧经营者唯利是图,不顾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伤害,任由青少年浏览各种色情、反动、暴力网站,甚至还提供色情、反动、暴力网站和资料供青少年浏览和下载。同时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成为滋生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研究表明,青少年长期玩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会诱使玩游戏的人将自己定位为攻击者的角色,增强攻击性行,从而滋生了犯罪的冲动,埋下了犯罪的种子。   
    (三)家庭原因
      父母的言行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为社会培育良才的基础条件。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但有的家庭父母不和、离异,教育方式不当等因素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当犯罪青少年在现实中体会不到的家庭温暖时,就将希望寄托与网络。网络中的虚拟世界在表面上看似能够满足青少年需要关爱的心理需求,但长时间沉溺在网络中的青少年可能会忘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角色,认为网络中的一切都是真实的,这往往造成青少年忽视现实中的友情和亲情。当家长在发现孩子问题时,不能够采取正确的教导方式而采用打、骂等方式强行约束青少年远离网络,这些方式往往会提升青少年的抵触情绪。一旦恶化必然会造成青少年采用极端犯罪的方法解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诱发犯罪。
      
    (四)学校的原因
      青少年时期的任务是学习科学知识,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使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当前很多学校单纯地只重视青少年的智力教育,轻视了青少年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尤其不注重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学校往往是通过学习成绩的好坏来区分“好、差”生的,学习成绩好可以获得某种优待,而差学生则会受到歧视,缺乏自信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触情绪。一些青少年在丧失心理寄托的情况下迷恋上了网络,在现实中失落的自信心可以在网络中重新找到。但是由于不能对大量的网络信息进行正确的判断,最后可能造成其中的某些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
      
    五、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措施
      
    (一)社会预防措施
      
    1.加强行政部门对商业网吧的管理,督促指导网吧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网络规章制度,规范网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切实贯彻、落实该条例,严厉惩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提高执法者专业水平,加强网上犯罪侦查能力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络日常的维护、监督和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坚决取缔打击那些黄色、暴力等对青少年具有不良影响的非法网站,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国家、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投入与研发,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技术。
      
    3.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为有效的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提供法律依据。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向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营销、网吧等网络运营行为,有效规范网络运营活动,切实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4.开辟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网站,建设大批内容丰富多形式独特且富有新意的青少年网站办好主流网站,传播网络先进文化,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提供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网络信息系统,满足他们对信息的渴求。
      
    5.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化教育,提高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学校和家长应密切配合,做好学生课余时间,特别是寒暑假及节假日活动的引导和组织,如安排夏令营,组织参加各类博物馆、艺术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文娱、体育比赛,参加少年宫组织的各类兴趣班,培养琴棋书画及对科技、体育的爱好等,拓宽孩子的兴趣范围,风否他们的课余活动,使其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正确思想、观念和健康文化的濡染,减少和杜绝孩子沉湎网上带来的种种弊端。
      
    (二)家庭预防措施
      
    1.对于经济比较宽裕的家庭,可以让孩子在家里上网。这样既比较容易控制上网时间,又容易控制上网内容。
      
    2.加强对子女上网行为的引导力度。家长可以针对孩子的兴趣有计划地指导上网,使他们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3.加强网络监管。家长可以在家用电脑中安装网络过滤软件,利用过滤软件的过滤功能防止孩子在自己忙碌时私自浏览不良信息,让孩子在纯净的网络环境中健康成长。
      
    4.父母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择友观,引导青少年参加社会活动。家长还应重视青少年青春期的科学教育,给他们精神生活的指导,注意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学校的预防措施
      
    1.教师应对网瘾学生予以合理引导。老师应当正确引导这些学生,对他们不抛弃、不放弃,让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逐渐找到成就感与自信心,用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成功来取代在网络中寻求虚幻的成功,以此来减轻他们对网络的依赖,早日融入到现实生活中去。同时鼓励未成年人多与现实生活中的人交朋友,避免网络世界给身心带来危害。
      
    2.教师应多为学生树立榜样。激发他们不断进取的精神,教给学生必要的上网常识,指导和教育青少年正确上网,安全上网,科学上网,高尚上网。同时提高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教育。
      
    3.尽量地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在紧张学习的同时,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来充实青少年的业余生活,给他们提供一个展示自我和实现自我的平台,使他们的注意力从网络上回到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当中,成为热爱生活的有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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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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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判几年?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判3年以下故事,我国法律上明确完全了网络服务的管理人员不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不负责任而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是可以处上述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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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诉讼时,关于时效起算的标准,必须以权利人自我意识到或理应知晓自己权益遭受损失以及义务方存在之日为准。
此类诉讼属于向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旨在寻求对特定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诉讼。
在此类涉诉中,法定的诉讼时效期为整整三年。
若从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如有其他特别规定,则按照该规定执行。
诉讼时效期自权利人自我意识到或理应知晓自己权益遭受损失以及义务方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有其他特别规定,则按照该规定执行。
然而,若从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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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金融系统网络安全?
1、建立与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法规2、加强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3、建设金融科技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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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内容不具体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教唆犯在法律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下:
(1)教唆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根据具体犯罪情况,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确定应受到的惩罚;
(2)教唆未满18周岁人士犯罪的,应对教唆者进行严格惩处;
(3)若被教唆的人员并未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罪行,针对此类教唆犯,可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4)教唆未满14周岁或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由于无法形成共犯关系,仅需对教唆者进行独立的定罪量刑。
关于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教唆对象须已达刑事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否则教唆犯将无法成立,而应视为间接成立正犯。
教唆对象的具体性并不等同于只能教唆一名特定个体,教唆两名及以上的人员同样可以构成教唆犯。
若教唆对象不明确,则属于煽动性质,不构成教唆罪;
2、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能够引发他人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图,从而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无法实现既遂的行为,即为未遂的教唆,对此类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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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具丢失起诉费用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关于起诉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上,具体的情形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来说,当案件的诉讼结局出现了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的局面时,则需由涉案的各方当事人按照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共同负担起这笔费用;
其次,若通过调解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此案,那么其费用将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负担;
最后,对于撤诉的案件,其费用将由原告方独自承担,但是可以减半收取;
而对于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其费用也将由原告方独自承担。
至于起诉费用的具体标准,我们需要按照以下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首先,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那么每件案件只需交纳50元人民币的费用即可;
其次,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那么其费用将按照2.5%的比例进行计算;
再次,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在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那么其费用将按照2%的比例进行计算;
接下来,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在20万元到50万元之间,那么其费用将按照1.5%的比例进行计算;
然后,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那么其费用将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
再者,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那么其费用将按照0.6%的比例进行计算;
最后,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超过了2000万元,那么其费用将按照0.5%的比例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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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由什么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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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限高法律规定最新内容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二级公路的限高架设置标准必须不小于5米;
对于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而言,其限高架设置的最低标准则是不能低于4.5米。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及的5米和4.5米,都是指机动车车道的限定净高范畴。
在公路的规定净高领域内,所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都应当被排除在外,这其中便涵盖了道路交通标志与限高架。
至于人行道、自行车道及检修道的限定净高,则为2.5米。
然而,在同一条公路上,所有限高架的高度应保持一致,且其高度设定需依据该公路的最高限速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缴费基数和退休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退休金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首先,将基础退休金加上个人账户中的退休金额;
其次,再将该金额除以计发月数即可得出最终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数额。
基础退休金的计算公式则是由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除以二,再乘以缴费期限及相应的百分比(即1%)所得到。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省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1加本人平均缴费指数除以2乘以缴费期限乘以1%的结果。
养老保险,又被称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了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者因为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之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险种。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为他们提供稳定且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者因为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之后而设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社会保险这一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为他们提供稳定且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只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能自动发挥作用。
所谓“完全”,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
而所谓“基本”,则是指参与生产活动已经不再是主要的社会生活内容。
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实际可行的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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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既遂判多久?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既遂的判刑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在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还存在严重的违法事实的,那么还需要根据造成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情节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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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十二种风险识别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诚信风险不容忽视,一旦出现违约现象,您的信誉将遭受严重打击。
在当今社会,法规制度日益完善,即使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也可能导致个人征信记录受到影响,其所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
2.作为借款方,您需要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
一旦发生还款逾期等问题,不仅您自身会被牵涉其中,甚至您的配偶也可能成为被告;
3.然而,这笔资金并非由您直接使用,因此您所申报的借款用途很可能存在虚假成分,存在欺诈贷款的风险。
若情节严重,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同时在准备相关资料过程中,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真实性,这也将在出现违约问题时给您带来诸多困扰。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无论与朋友关系多么亲密,都不应因此事而破坏彼此之间的友谊。
如您仍决定参与此项活动,我们建议您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定实际的借款使用者是谁。
如果是您的朋友,务必留下相关证据,以免在出现违约问题时无处追责;
其次,考虑选择担保人。
如果您的朋友拥有足够的房地产资产,不妨考虑将其纳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之列,以此来避免抵押物不足的风险;
再次,如果您个人的申请材料未能达到贷款要求,请坚决拒绝您的朋友,并明确告知他们所有的造假手续均不可接受,例如收入证明、银行账户流水等;
最后,与银行进行强制公证也是一个有益的举措,有助于确保第二还款来源(即抵押物)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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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收监后剩余刑期收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监外执行的刑期是应当服刑期限之内的一部分,且监外执行的时间与刑期存在等价兑换关系,即监外执行的每一天都可以折算为刑期中的一天。
因此,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被收监,那么相应的刑期将会继续计算。
2、然而,对于那些因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采取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机会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所度过的日子将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3、此外,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那么这段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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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酬怎样计税
个人从网络公司取得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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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利19万,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行为人,以非法手法滥用互联网信息资源,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定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并未局限于个人,因为单位亦可能成为此种犯罪行为的主体。
对于单位触犯该罪行的情况,将采取双倍的严厉惩罚措施,既对涉及到的单位施加罚款,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物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个体触犯该罪行的标准进行量刑。
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然而,如果是由单位高层领导集体决策并实施的此类行为,但其目的却是为了满足部分领导层成员的私欲,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为单位犯罪,而仅需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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