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与到民事调解离婚的区别:
1.、从夫妻双方的自愿性来看,有所不同。
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具备的离婚条件之一就是:夫妻双方必须完全同意,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在民政局无法办理离婚登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同意。
2、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同。
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说白了,民政局只管把夫妻关系解除,其他问题全部靠你们自己的诚信度来解决。
如果是通过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3.、从协议内容来看,留下后患不同。
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
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