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与商标所有人一致,并且是我市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商标使用许可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并出具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证据。
2、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正在使用并在申请认定项目上规范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正在办理中的商标事项须提供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不予受理。
3、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应是申请人的主营商品或服务,并来源于申请商标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申请认定的商标涉及两张或两张以上商标注册证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来源于各张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