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车辆系拼装、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车主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原车主因违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违法买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原车主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
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车辆不得进行买卖。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