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自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在国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除了耳熟能详的VC投资基金、PE基金等股权投资类基金,以及以股票、期权、期货、各类金融衍生品为投资标的的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外,市场上还大量存在着另一种类型的基金,即债权型基金。可以说,债权型基金自2010年房地产调控开始,即成为资金市场上弥补房地产融资即其他受调控领域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
债权型基金主要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投入资金需求方;
2、基金作为单一委托人的信托贷款模式;
3、基金作为债权受让人,收购其他机构合法形成的债权;
4、基金作为收益权的受让方,收购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
5、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固定收益投资。
对于债权型私募基金而言,主要投资领域集中于债权,如果新政出台,对于此类基金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吴卫明博士认为,债权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非标债权投资相关问题应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政策出台后,及时进行响应的业务调整。
一、什么是非标债权
非标准债权,顾名思义是与标准债权相对应的。标准债权主要是指经过增信、打包、证券化处理过,能够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债权,如公司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等产品。非标债权则是与标准化债权相对应的债权类型,其特点是每一笔债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相对应,具有个性化,且难以在市场中以标准化证券的方式实施交易。
对于非标债权,法律及监管规则并未给予统一的界定。按照中国银监会在“银监发[2013]8号”文件中的界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这一定义,将非标债权的范围界定比较宽泛,既包括信托与委托债权,也包括票据及信用证资产,还包括银行信贷及其不良资产,各类收益权。该文件甚至将带有回购条款的股权融资也视为非标债权对待。
如果证监会对于非标债权的界定与上述标准相同或相近,则债权型私募基金当前所从事的业务基本被上面临被叫停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