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录的具体情形和所需材料
(一)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居民户口丢失的,由原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写出情况说明,附原始户籍资料等相关材料,按户口补录的程序网上上报县(市、区)局户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登记户口。
(二)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如果原迁移证件不是迁往现居住地的,需到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予以改迁,再申请落户。
(三)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已被注销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