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再担保存在显著的区域性差异,各地再担保机构对再担保业务存在不同理解。比较典型的业务类型有以下三种,是担保链条的延续,与再保险相似,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甘肃、青海等9个省份明确了承担省级再担保职能(或部分职能)的融资担保性担保机构:
一般责任再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破产而无力赔付的担保责任、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连带责任再担保相对于一般责任再担保而言,我国再担保机构以政府政策为导向,是再担保人对原担保人信用的增级或信用损失的弥补,也可以要求再担保机构代偿,即债权人债权得到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双重保障,进而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和承担责任能力。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