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比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规定“双方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5条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
1,年龄因素: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女方优先,孩子在10周岁以上,听取孩子意见;
2,身体因素:如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带孩子或对方做了绝育手术这一方却还有其他子女,则另一方优先;
3,家庭因素:一方父母带孩子多年且有能力继续协助照顾,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