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如何实施回答如下: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三种: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
3、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结合《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包括纳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并载明逾期不履行时,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的标准;
2、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金额及缴纳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如果强制执行的是罚款,可不履行该程序;
5、划拨存款的,须向金融机构交付划拨存款通知书,如果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已经依法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则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6、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